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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案例
案件事实:

     2024年3月X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XX 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罪名,向XX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要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张XX犯“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罪的刑事责任。

     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于 2019年至2020年4月,为谋取非法利益并逃避法律追究,拉拢、引诱张X、余XX、王XX等多名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利用其诱骗,强迫未成年少女实施卖淫违法犯罪活动。其间,张XX当面教授张X,余XX,王XX等人如何诱骗,强迫未成年少女卖淫的方法和经验。在张XX的传授下,张X,余XX,王XX等人均采取同样方式,实施了组织、强迫卖淫等犯罪,致使多名未成年少女沦为该组织的卖淫工具,甚至造成X某丁,X某某等未成年少女从被强迫卖淫的被害人变成强迫他人卖淫的被告人。据此公诉机关X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等罪名;

    湖北襄金律所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后,依法指派该所杜贵印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辩护人通过阅卷、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会见被告人了解案件事实后认为:传授犯罪方法罪,是指用语言,文字,动作或者其他方法,将实施犯罪的具体做法,经验传授给他人的行为;就本案而言,虽然张X等人在跟随张XX带未成年少女实施卖淫活动时,按照张XX指示实施犯罪行为,其间学会了该组织犯罪模式,但张XX这样的目的使违法犯罪得以顺利进行,不是为了传授犯罪方法,其主观上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对张X等人实施传授犯罪方法的具体行为,不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据此杜贵印律师提出:被告人张XX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辩护意见;

    该案经XX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XX主观上没有传授犯罪方法的直接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对张X等人传授犯罪方法的具体行为,其行为不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成立。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关于张XX不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2024年7月XX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张XX不够成“传授犯罪方法罪”...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均依法采纳了辩护人关于该指控罪名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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