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直接抚养人没有出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情形,原离婚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当继续遵守,被告无需支付抚养费。
案情简介:
王某与被告杨某于2007年10月10日在某民政局登记结婚。2008年6月生育王某1,2017年1月生育王某2。2018年8月14日,王某与杨某在某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1.财产分割:自建房2间2层一栋,离婚后归男方所有。婚后购轿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2.子女抚养:婚生子王某1、王某2,、由男方监护、抚养及教育,婚生子的一切费用由男方一人承担,女方可以随时探望婚生子,婚生子18周岁以后随父随母由他们自己选择。3.债权债务处理:婚姻存续期间有债务,男方欠女方父亲4万元,离婚后由女方承担。男方欠彭秀2万元,离婚后由男方承担。现王某以杨某应对子女履行抚养义务为由,要求杨某支付王某2抚养费,引起诉讼。2025年10月,杨某收到法院传票后委托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代理策略及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廖秀玲律师经过与杨某详细沟通离婚协议的签订背景、离婚后双方的生活经济状况、子女现状后,围绕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增加抚养费的“必要”情形指导杨某收集证据(如记账本、转账记录、完税证明、王某1手写情况说明等),用以证明本案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变更原定抚养费的抚养能力下降、子女患病支出大额增加等特殊情形,并撰写代理词详细阐述不应支付抚养费的法律规定和事实理由,最终法院全部支持了律师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服从判决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