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某县检察院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对熊某提起指控,要求追究熊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定:
1,2002年2月至2003年12月,被告人熊某在案发前担任某县林业站会计,任职期间其为了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在明知其妻女的身份和承包租赁的林地均不符合退耕还林的情形下,找到被告罗某(某县林业局某林业站副站长),要求将以其妻女承包的林地纳入退耕还林面积。罗某在进行退耕还林调查时,明知熊某的要求不符合该政策规定,将以熊某妻子身份承包的138亩荒山、以熊某女儿及其他三人身份承包的160亩荒山合计298亩,纳入退耕还林面积进行外业调查和汇总上报,顺利通过设计和检查验收,致使622820.00元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被骗。
2,熊某等六人将承包的林场124.72亩河滩中的100亩河滩申报为退耕还林面积,套取并侵占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近20万元,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熊某的近亲属幕名找到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余志文律师,要求余律师为熊某进行辩护。在查阅了我国退耕还林的相关政策、法规后,余律师经过慎重考虑决定接受委托,担任熊某的辩护人。接案后,余律师查阅了该案的全部诉讼材料并进行了艰难的调查取证工作,余律师认为:被告人熊某不构成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决定为被告人熊某做无罪辩护。法律服务界流传这样一句话:“无罪辩护难,难于上青天”。经过长达一年努力,一审法院采纳了余律师提出的熊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的辩护意见,被告人熊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但没有采納余律师关于熊某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观点,判决熊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随后,余律师对一审判决进行了细致的分析、研究,认为该判决对熊某不公正。被告人熊某在余律师的帮助下,提起上诉。余律师决定免费继续为熊某进行辩护。通过对十三年前与本案有关的各项事实的艰难调查取证和对案件材料无数次的反复查阅,余律师掌握了对被告人非常有利的信息,从公诉机关指控熊某犯贪污罪的关键证据中熊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亲笔签署,而是他人代签。其次公诉机关提供2002年6月以后才发布实施的法律法规、政策去对发生在2002年6月以前的行为进行评判,明显违背了“法不溯及以往”的法律适用原则等各方面提出了上诉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法院的刑事判决,将该案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在案件重审期间,余律师重新梳理了辩护思路,在进一步学习、查阅了我国有关退耕还林的法律法规后,仍然决定继续为委托人熊某进行无罪辩护。在该案庭审中,余律师通过三个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第一,通过熊某在本案中不符滥用职权罪的犯罪主体、熊某没有滥用职权的犯罪故意等案件的客观方面。第二,通过对十多年前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开展了长期艰难调查取证,从公诉机关指控熊某犯贪污罪的关键证据中他人模仿被告人熊某笔迹签署文件为突破口展开分析论证,结合公诉机关提供的政策法规明显违背了“法不溯及既往”的法律原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方面阐述了检察机关指控熊某犯贪污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第三,通过分析被熊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提出了公诉机关认定熊某系案件的主犯是错误的。最后,通过熊某在案件中的职务分析、关键证据证据不足等方面提出了熊某不构成贪污罪的辩护意见。
经过一审法院的重审,余律师大部分辩护观点得到人民法院采納。最后认定:被告人熊某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决:被告人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