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一纸诉状打破了郑某平静的生活。因郑某所使用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已经变更给赵某,赵某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郑某腾退其占有使用多年的房屋。
原来,郑某1997年为该县某行政机关承建一栋办公大楼,后由于该机关尚欠郑某部份工程款,遂将该行政机关的一套临街一楼单元房(69.12平方米)抵付给郑某用于清偿102939元的工程尾款,双方并于2000年12月签订了《关于用房屋抵工程款的协议书》。之后,郑某将该房屋稍作改造后作门面房使用至今。
2010年3月,为配合政府旧城改造工作,在未经郑某同意的情况下,该行政机关将办公大楼整体房产(含某机关抵付给郑某的单元房一套)以300万元转让给赵某。经赵某的申请,该县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为赵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并为赵某颁发了房屋使用权证。
多年使用的房屋却被第三人赵某诉至法院要求腾退搬离,郑某在万般无奈之下慕名找到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余志文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余律师了解相关事实、查阅相关材料后,分析该纠纷中按时间顺序存在:郑某与某行政机关房屋抵款协议、赵某与某行政机关房屋买卖合同及该县房管局对赵某购买的房屋进行变更登记三个法律关系。在接受郑某委托后,余律师果断提出:在明确了该机关“一房二卖”的前提下,将案件的焦点锁定在房管局对第三人赵某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上,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院将房屋腾退案中止审理。同时,通过提起行政诉讼使该行政机关感知“一房二卖”给郑某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最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该行政机关的房屋抵款协议并要求赔偿的代理思路并得到了郑某的认可。
通过对案件的相关证据进行充分的分析及深入研读了我国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后,余律师以该房管局为被告,赵某及售房机关为第三人,代理郑某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随后他向法院提出将赵某诉郑某房屋腾退案中止审理的申请得到批准。在该案庭审中余律师提出了:房管局对涉案房屋进行登记程序违法、第三人赵某向房管局申请房屋登记程序违法、某机关出售办公大楼的行为侵权、房管局为第三人赵某登记办理房产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等案件焦点问题并就这些问题向法庭举证,与被告、第三人进行阐述、辩论。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已经写进宪法,而行政机关将房屋拍卖给赵某是响应政府对旧城区进行改造,也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社会经济、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如何在维护个人利益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平衡点?余律师对各方利益平衡进行了全面分析后,反复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强调仅仅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是无法彻底解决其与赵某及某行政机关之间的法律难题。在委托人的授权下,再次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向南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抵款协议”并要求赔偿,以求难题的根本解决。同时余律师提出了寻求调解作为结案方式,考虑到涉案房屋地处该县繁华地段、同地段房屋价格上涨等因素,寻求对委托人郑某的损失进行了最大化的权益保障。在诉讼过程中,经双方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后,涉案双方经过反复协商、调解,最终达成了解除“房屋抵款协议”并赔偿郑某财产损失90万元的调解协议。
截止2017年3月1日,郑某与该行政机关的调解协议均已履行完毕。赵某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郑某的民事诉讼。郑某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县房管局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