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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权纠纷,针对同一诉讼主体、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基于新证据再次起诉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应当依法申请再审。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9日,湖北雅新家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雅新公司)以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襄阳威斯特公司)、齐某、深圳市奥瑞那光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康普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恒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四公司(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奥瑞那光子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威康普科技有限公司、襄阳恒冠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齐某连带清偿湖北雅新公司借款本金1756万元;判令被告四公司、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诉请的1756万元及利息中有一笔涉及到本案的原、被告之间的债的关系。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2017)鄂06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对涉及本案的300万元的事实作出如下认定“综上,湖北雅新公司主张其代威斯特公司向樊某某偿还借款的本息,属于湖北雅新公司代威斯特公司偿还债务后的追偿问题,湖北雅新公司享有追偿权的前提是其代威斯特公司偿还了债务,从而使威斯特公司因湖北雅新公司的代偿行为消灭了其应负的债务。由于湖北雅新公司主张代偿的证据不足,且无证据证明威斯特公司因其代偿而消灭了相应债务,故湖北雅新公司诉请中关于代威斯特公司偿还樊某某借款本息的款项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湖北雅新公司若有新的证据或其他请求,可另行主张。”湖北雅新公司不服,向湖北省高院提出上诉,湖北省高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鄂民终1291号民事判决,维持了襄阳市中院作出的(2017)鄂06民初323号民事判决,对襄阳市中院认定的事实,湖北省高院亦予以确定。 2019年5月14日,湖北雅新公司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其与襄阳威斯特公司、第三人张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并向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祁某某的询问笔录及其制作的《放贷收入统计表》及威斯特公司向湖北雅新公司支付120万元的新证据,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湖北雅新公司提交的襄阳威斯特公司向湖北雅新公司支付120万元的新证据与本案的300万元无关。即使祁某某的询问笔录及其制作的《放贷收入统计表》能够达到雅新公司欲证明的替威斯特代偿借款的证明目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走再审程序而不是走另案起诉程序而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争议焦点】
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的问题。
【律师代理思路】
二审中被告襄阳威斯特光电实业有限公司委托本所律师杜贵印、实习律师王阁代理,代理人认为:1、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已构成重复起诉,应由二审法院对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9)鄂0606民初4245号民事裁定予以维持。具体原因如下:① 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6民初323号案中涉及本案的追偿权纠纷的当事人与本诉的当事人完全相同,诉讼地位也相同,虽然湖北雅新公司在后诉中增加了张某某为本案的第三人,但因后诉的诉求与前诉一致,且债的主体实质一致,仍然属于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②诉讼标的均为雅新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后向威斯特公司追偿之债;③前诉与后诉的诉讼请求相同,即上诉人均是以代答辩人向樊某某偿还了借款履行了担保责任为由诉请追偿。④湖北雅新公司向威斯特公司追偿的实体权利已经被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6民初323号判决驳回,而并非湖北雅新公司诉请的未作实体处理。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案件结果概述】 2019年12月26日,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06民终4566号民事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雅新公司基于向樊某某承担担保责任后,从而行使对威斯特公司的追偿权,雅新公司在本院此前审理的雅新公司与威斯特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中,基于同一事由、向同一当事人提起过该项诉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以雅新公司主张代偿的证据不足为由,告知其若有新的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现雅新公司以新的证据为由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 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再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综上,雅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再审”。
【案例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二审法院法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再审”。
【结语和建议】
1、原告向法院起诉时,第一步需要明确自己的诉讼请求,依据自己的诉讼请求确定权利请求基础规范,再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找到相应的证据对自己主张的事实予以证明,避免自己主张的事实与自己依据的请求基础规范相脱节的情形出现,进而使自己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依法支持。2、用被告的抗辩权基础规范来验证自己使用的请求权基础规范适用是否正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代理律师姓名:杜贵印 王阁
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
供稿:(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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