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21
业主家水表被卸掉,物业公司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原告乙系甲之父,甲于2013年10月外出打工后下落不明,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应乙的申请于2017年4月13日作出[2017]鄂0607民特2号民事判决,宣告甲失踪,并指定乙为失踪人甲的财产代管人。失踪人甲于2010年购买了位于襄阳市樊城区长征路 153号花都嘉园房屋一套(花都嘉园1幢2单元18层5室) , 2013年10月被告A公司及公司职工余某某将甲的房屋对外出租给李国彩直至2017年7月,二被告共取得租金收入63600元,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租金,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