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业主大会按照多数小区业主的意愿进行投票,表决小区重大事项,小区业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业主诉请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情简介:2022 年 7 月,某小区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发出通知,内容为因与某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即将到期,业主委员会决定于15日之后召开业主大会,大会将讨论是否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续签合同等事宜进行公开表决,届时由小区志愿者通过入户送达选票的方式,请业主积极参与投票表决。2022 年 8 月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全体业主发出公告,内容为: 2022 年 9 月2日上午 9 点在社区居委会门口广场召开 2022 年业主大会,届时由政府相关领导,社区工作人员,业委会委员,部分业主代表参加。本业主大会会议采用纸质投票方式进行投票表决,采用“唱票、计票、监票”方式,因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在镇政府领导、社区领导、业主委员会、部分业主代表的共同见证下进行。根据参与表决的投票数据,业主大会现场唱票结果公告:1.同意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人数占表决人数的 16.9%,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 14.54%;2.不同意续聘现物业服务企业的不同意人数占表决人数的 73.87%,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占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建筑面积的 85.45%;3.弃权弃权人数占表决人数的 9.22%。上述表决事项的统计结果予以公告,本公告公示时间共 7 天。
业主作为原告认为:业主大会表决程序违法,投票期间向业主散布倾向性意见和恐吓业主,严重影响了表决结果。侵害了原告的利益。
法院认为:小区业委会向全体业主发出两次召开会议通知均超过 15日,因为新冠疫情封控原因,业主大会实际召开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日,该时间是社区居委会、镇政府的指导要求确定的,符合新冠疫情的政策。业主大会召开程序完整,表决事项表达清晰明确,过程公开透明,作为业主的知情权与参与权、表决权并未受到损害,且表决意见统计的票权比例及面积比例也均未违反法律法规之规定,会议的内容并未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七条业主共同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八条对统计结果在物业区域内公布的相关规定。
最终法院以业主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业主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例可知,业主权利未受损害,诉请业主大会的决定侵害权益,法院不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