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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是不是遗产?

       2015年7月,张某甲的妻子刘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张某甲获得15万元包含死亡赔偿款等在内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由于张某甲27年前与人发生争执致对方死亡,牵扯一起侵权纠纷,这次交通事故引发线索,同年8月,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法院判决承担刑事责任。

       被害人的儿子张某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张某甲侵犯其父亲的生命权引起的侵权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妻子刘某应当一起承担,同时,刘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也应属于遗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要求冻结刘某交通事故保险赔偿款。

       湖北襄金律师事务所杜贵印律师代理此案后表示,张某甲侵犯他人生命权引起的侵权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与张某甲之妻并无关联。因为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处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本案所涉债务系张某甲个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犯他人生命权所负的债务,是因个人侵权行为及主观过错形成的侵权行为之债,此行为与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利益无关,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而对刘某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性质,属于对张某甲及其他家属的共同补偿,系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不属于刘某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相关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死亡赔偿金是补偿给受害人家属的由于受害人死亡而造成的家庭损失,是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系在受害人死后才产生,而不属于受害者的遗产范围,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刘某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相关责任人赔付的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应由其近亲属共同取得,该款项不属于张某甲的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等分原则,张某甲因继承所得部分可以用于其个人财产进行偿付债务。

       最后,法院采纳了杜贵印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受法律保护,张某甲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张某乙父亲死亡,应负赔偿责任,应当由其个人承担赔偿责任,该侵权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张某甲妻子的死亡赔偿款也不属于遗产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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